欺诈婚姻是否可撤销 如何撤销婚姻
2020-07-02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黄赞荣律师,广州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欺诈婚姻是否可撤销
我国以受胁迫而结婚作为婚姻可撤销的唯一原因。因此,因受欺诈而结婚的,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申请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但是我们认为,从理论上讲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其理由是:
第一、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有明确规定。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该法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第二、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问题上表示不真实、不自愿,这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该受到民法有关制度的约束,但鉴于其与当事人身份紧密相关的特殊性,我国向来采用特别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范,在特别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下,适用普通法进行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将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是完全合理的;
第三、欺诈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有法律上依据。我国、规定:欺诈、胁迫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行为;第六十九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以只把胁迫婚姻作为可撤销婚姻的一种情形,并不符合现行有关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有利于受欺诈一方及时行使权利。被欺诈人在受到欺诈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其意志是不自由的,为充分维护其意志自由,同时对欺诈的一方实施制裁,法律应赋予被欺诈人以撤销权,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效力的决定权交给被欺诈人,使其能在充分考虑其利害得失后,作出是否撤销该婚姻的决定.因欺诈结婚的,受欺诈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何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查验上述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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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