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近亲结婚小常识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哪些具体表现

近亲结婚小常识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哪些具体表现

2020-07-04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黄赞荣律师,广州涉外离婚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近亲结婚小常识



  亲缘相近的个体间的通婚


  一对夫妇,如在曾祖父以下世代有共同祖先,就算是近亲结婚。表兄妹结婚,就是较常见的近亲结婚。大多数国家都不鼓励近亲结婚,甚至禁止近亲结婚。近亲结婚,后代的死亡率高,并常出现痴呆、畸形儿和遗传病患者。这是由于近亲结婚的夫妇,从共同祖先获得了较多的相同基因,容易使对生存不利的隐性有害基因在后代中相遇,因而容易出生素质低劣的孩子。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人群中每个人约携带 5 ~ 6 种隐性遗传病的致病基因。在随机婚配时,由于夫妇两人无血缘关系,相同的基因很少,他们所携带的隐


  性致病基因不同,因而不易形成隐性致病基因的纯合体。而在近亲结婚时,夫妇两人携带相同的隐性致病基因的可能性很大,容易在子代相遇,而使后代遗传病的发病率升高。下表列举了几种隐性遗传病,表明近亲结婚后代的发病率是非近亲婚配后代发病率的数倍。


  法律


  近亲结婚的话题是遗传咨询开设以来最多内容之一。我国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婚姻法中第一章、第六条有明确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反对意见


  有人羡慕国外的自由说:;人家国外就不管你是否近亲,你愿意就可以到教堂举行婚礼,……。;他不能算是对自由的含义有明确的认识。国际著名的人类学家,专门从事近亲通婚研究的Alan Bittles教授曾经称赞地说:;中国的婚姻法真是一个非常好的法,政府立法对人口质量关心。英国就没有这样的法,这是一个遗憾。;


  还有人说:;我们家族世世代代没有过遗传病,我坚信我们根本不会得遗传病。;但是提问的人毕竟还是拿不准,想问一下如何进行遗传病的检测,于是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愿意花钱去检测,请教您我们到哪家医院检测最好;对此,不用谈婚姻法,让我们用科学的计算来表明为什么不提倡近亲通婚。


  遗传疾病


  根据专家估计,每个正常人身上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害的隐性等位基因,近亲通婚会使得这些隐性等位基因有更多的相遇机会,并且产生遗传上的异常。人类的核基因组一半来自父亲,一半来自母亲,在近亲通婚的情况下,两个相同有问题的基因结合到一起的机会远远大于非近亲通婚的人。近亲通婚的风险到底有多大让我们从以下婚配模式来计算:


  如果在一级表亲和二级表亲之间有一级隔代表亲和一级隔山表亲通婚,则近亲指数就是1/32 ,其他类型依次类推。假设一种遗传病在人群中的比例是1/1000:


  非近亲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1000000;


  二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 1/128000


  一级表亲通婚后代患病风险为1/32000


  兄妹通婚的后代患病风险为1/8000


  与非近亲结婚相比,二级近亲的风险增大.8倍;一级近亲的风险增大31倍;兄妹通婚的风险率则是正常随机婚配的125倍!


  如果按照专家的提示,每个人可能携带有几个甚至10几个隐性的有害基因的话,近亲通婚后代患病的风险还会更高。比如糖原储积症这一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它的可能类型很多,其基因由17个以上的外显子构成,不同外显子发生突变的人结婚后代不会产生异常,而两个完全相同的外显子的配对,通常是产生于近亲通婚。


  有人说不同民族之间通婚会增加癌症的发病率,这是完全没有科学根据的。现代人类没有生殖隔离,也没有种之分,白人、黑人和黄种人都是血缘关系十分相近的同种。用谁都能看得懂的例子来说,一个黑人和一个白人之间的分子上的差异,可能比一个北京人和一个上海人之间的遗传差异还小。这就是遗传学上所定义的族内个体之间的差异可能大于族间个体的差异。


  还有人用我国的某些少数民族来举例,说那里的近亲通婚使得那里的人个个长得漂亮,双眼皮大眼睛等等,并以此来论证近亲通婚的好处。这种想法是自然的,但是这种宣传是荒谬和不负的。双眼皮的特征本身是一个重要的遗传特征,由于南方少数民族大都带有这个遗传特征,因此不论近亲通婚与否,都会表现出这个特点,而与近亲结婚毫无关系。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哪些具体表现

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一个合法的结婚行为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结婚的条件之一,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有什么表现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结婚必须当事人双方完全自愿,一个合法的结婚行为前提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此基础上,当事双方关于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


  1、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


  结婚的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依法能够独立有效地实施结婚行为,并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资格或能力。判断自然人结婚的行为能力以其一定的自然年龄和智力、健康状况为标准。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22周岁,女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婚龄,或已达到了法定婚龄,但是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行为后果的自然人,则不具备结婚的行为能力。


  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结婚的年龄比成年年龄要低,因此要求未成年人结婚须得到父母的同意,以帮助没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决定婚姻大事。如《法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男或女,年龄不满18周岁者,是未成年人;。也就是说,按照法国法律,18周岁以上者为成年人。而按照《法国民法典》第144条的规定,男满18周岁,女满15周岁可以结婚。因此,在法国就可能出现未成年人结婚的情况。于是,该法典第148条又规定,;未经父与母同意,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即未成年人结婚必须得到父与母的同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高于成年年龄,不存在未成年人结婚需征得父母同意的问题。


  2、结婚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自愿性、真实性


  当代各国婚姻法大都要求结婚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如《德国民法典》第1310条规定:;结婚必须有结婚人在户籍官员面前声明相互结婚之意愿;;《瑞士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身份官员应向婚约双方分别询问有无结婚的意思。在得到对上述问题肯定的答复后,身份官员宣布,因双方的同意,婚姻依法成立;。


  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何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首先,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不过,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是说男女双方不可以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征示意见,也不是说第三人不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决定。


  自愿意味着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强迫或干涉。一般情况下,在自愿基础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应当注意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排除外来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条件。男女双方的社会、经济等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不同,这些必然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不能为;真实;制定其他强制性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这种;真实;是说在当事人表示自己的意思时是出于个人的真正意愿。经过一段共同生活,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可能发生转变,但不能以此否定原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3、意思表示的合法性


  首先,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合法。


  结婚以自愿为基础,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而结婚的目的是双方形成夫妻关系并长久共同生活。因此,双方有关结婚意思表示内容的应体现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和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打算等,不应附加与法律相违背、与婚姻本质相违背的条件。比如约定;结婚后不得离婚、结婚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生有子女后婚姻关系终止;等内容,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有的国家的法律对此设置了专门条款。如《德国民法典》第1314条和1353条规定,婚姻的一般效力之一是;共同的婚姻生活;,即婚姻双方互相之间有义务过共同的婚姻生活。如果婚姻双方在结婚时一致认为其无意建立共同的婚姻生活,则构成可撤销的婚姻。又如,《瑞士民法黄》第120条规定,妻子无意建立共同婚姻生活,但是,根据法律的原则内容和精神,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核心应当是;同意结为夫妻,并共同生活;。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结婚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增加或减少,如当事人约定;减除夫妻通常的权利义务,夫妻不共同生活;等内容,均属无效约定。


  其次,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合法。


  结婚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场合作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应通过结婚申请体现结婚的意思表示内容,而结婚申请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当事人不能直接口头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核对,对书面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当结婚当事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经登记机关的认可后,这种表示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正因为此,凡是不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的结婚意思表示,都没有法律的约束力。







©2024 广东广州涉外仲裁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